论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的法律性质
蒙晓阳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关键词: 内容提要: 针对时下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频频被盗而法律保护不力的现象,从现实与法理两方面论证其法律性质为物并据此提出法律保护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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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的法律性质 蒙晓阳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关键词: 内容提要: 针对时下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频频被盗而法律保护不力的现象,从现实与法理两方面论证其法律性质为物并据此提出法律保护对策。 ![]() 安装OFFICE2003精简版问题 今天公司搬来了一台电脑,是以前韩国的同事用着的,系统是韩文版本的,所以需要重新安装一个新的系统,我安装的是雨林木风YN11.6的,在优化的过程中,WORD出现了问题,而其它的EXCEL等等确没有问题,于是我删除了OFFICE2003准备安装了五合一的精简版本,谁知道安装的时候,却出现了以下的提示:系统管理员设置了系统策略,禁止进行此项安装! 这个问题我还是第一次碰到,可能是某些权限设置的问题,不过这样的问题在网上是很容易找到解决的答案的,在这里记下,以便日后再次碰到的时候可以用: ![]() QQ不能继承 有什么法律依据? 不久前,市民王女士的丈夫徐先生在一场车祸中丧生。徐先生的QQ邮箱里保存了大量有关两人从恋爱到结婚期间的信件、照片,王女士想要整理这些信件和照片,以留作纪念;不仅如此,她也想保留这个QQ号码。但王女士不知道老公的QQ密码,只好向腾讯公司求助,可交涉后没能拿到密码。 QQ有经济价值?没错!有网友曾算过一笔账:QQ功能全开一辈子要花掉两亿元!在一些交易平台,QQ号码的交易已经存在数年,甚至出现了专靠倒卖牟利的“QQ炒家”。江苏一位陈先生2009年丢失的46个QQ号码涉案金额就达到60多万元。Q腾讯首席执行官马化腾以深圳市人大代表的身份向检察机关提交的报告指出,“马化腾本人的两个QQ靓号也曾被网络盗贼偷走”,“腾讯正成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 ![]()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报编者按:8月25日,在天津召开的民商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疑难侵权案件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梁慧星研究员作了专题演讲,内容丰富,思想深刻,对我们深入理解与把握好侵权责任法,审理好侵权案件,有极大的帮助。为此,特将其演讲的主要内容分两期在“民商审判”版连续刊出,以飨读者。】 侵权责任法是在特定时期即在改革开放30多年以后制定的,是在总结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经验、人民法院的裁判实践经验(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学界30多年来关于侵权责任的研究成果,并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侵权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制定的。总体而言,这部法律的理念和内容是进步的,其立法技术也是先进的。 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 按照一般解释学,要理解事物的局部必须理解事物整体,而要理解事物整体又必须理解事物的局部,这就是所谓“解释学循环”。解释法律,同样有所谓“解释学循环”:要正确理解法律的某个用语、条文或制度,必须以对整个法律体系的理解为前提;而离开对法律的用语、条文和制度的理解,则又不可能理解整个法律体系。而按照体系解释方法,要正确解释、适用某个法律条文,须正确把握该条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及与其他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须正确理解、掌握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 ![]() 0x00000050: PAGE_FAULT_IN_NONPAGED+AREA ◆错误分析:有问题的内存(包括物理内存、二级缓存、显存)、不兼容的软件(主要是远程控制和杀毒软件)、损坏的NTFS卷以及有问题的硬件(比如: PCI插卡本身已损坏)等都会引发这个错误。 常见蓝屏案例 ![]() 重庆法院首次支持民间借贷按“利滚利”收账 2011年08月23日重庆晚报 据统计,民间借贷纠纷在我市商事纠纷案件中占了三分之一。 为了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广泛征求并吸纳了全市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人行重庆分行、市银监局、市工商联、市律协等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经市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修改形成。 ![]()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中国之声刚刚收到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2日)上午10时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明天(13日)起正式实施。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新闻回顾:最高法发婚姻法解释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有份 ![]() 法律空子,钻了,就要避免 法律都有空子,因为社会在发展,法律的滞后性是显而易见的。“法无规定不为罪”、“法不禁止即权利”这些观念和原则,专业人士是都知道的。但是,对于法律的空子, 每个人都是挖空了心思去研究的,走在法律的边缘,就可以逃避法律的监管来获得自己的利益。 从 空子本身的角度来看,钻法律的空子是一种不耻的行为,危害了一部分人的权利,对国家、社会、他人都造成了损害;但是,从法律完善的角度来看,这种告诉却客 观地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和进步。所以,法律存在空子,这是客观必然的,对于这些空子,是钻还是不钻,钻了还是没钻,都是有其研究价值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