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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借离婚诉讼规避债务的防止措施 民主就是法治,法学研究民主
晴天 “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差之千里   [ 日期:2010-10-27 ]   [ 来自:本站原创 ]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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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差之千里


    日常生活生产中,我们经常会碰见给付定金的时候,很多人会把“定金”的“定”写成这个“订”;可要知道他们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可却差之千里。

    到底它们有什么区别呢?

    第一,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第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第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本日志由 admin 于 2010-10-27 10:19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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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这个评论 兄弟 于 2010-10-28 05:41 PM 发表评论: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看来以后签合同得认真看看这个了,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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